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訓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訓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訓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9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0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各罪嗣經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於
103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確定;前揭各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其於103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