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14號聲請人 許峰祥 法定代理人 曾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以101年度監宣字第59號民事裁定對於許峰祥(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竹崎鄉○○村00鄰○○○00號)之監護宣告應予撤銷。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民法第1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於101年8月31日以101年度監宣字第59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現聲請人經延醫診治,已完全康復,並能料理家中一切事務,為此檢附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07條規定聲請裁定撤銷監護宣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5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59號監護宣告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又其主張上開監護宣告原因已消滅之事實,經其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證,而又本院審驗聲請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詢問聲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現住地址、今日日期、現任總統、數學問題、書記官裙子之顏色及詢問聲請人關於詐欺集團慣用技倆,即詐騙民眾至匯款機內操作提款機以領得中獎金額等事項詢問聲請人,聲請人均得正確回答無誤,且關於上開詐欺手段之問題,聲請人向本院表示要直接掛掉電話一情,足見聲請人顯有較一般人更為警覺之判斷力,且參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周士雍 對聲請人所為之鑑定結果認:聲請人可說出自己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及現今年月日、總統姓名,會加減計算,對人、時、地皆可辨識,其思考理解判斷等能力與一般人相同,具有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等語,此有本院102年8月8日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先前因頸椎脊髓損傷經本院為監護宣告之原因已消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筱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