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蔡清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孟諺 、 黃偉哲 及 方進 呈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所提起之公職人員當選無效之訴,依同法第128條本文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普通法院管轄,而非屬行政法院管轄。且該訴訟屬公法性質,無訴訟標的價額之可言,應屬非財產權訴訟,依非財產權訴訟之費率,徵收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就被告黃偉哲當選臺南市市長乙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揆諸上開說明,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王獻楠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