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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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莊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陸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勝雄於民國99年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50,000元,約定自99年9月10日起至113年4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7月23日止累計334,159元未給付,其中322,914元為本金;11,15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莊勝雄於100年11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100年11月1日起至113年4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7月23日止累計193,595元未給付,其中186,361元為本金;7,14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莊勝雄於101年5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101年5月2日起至113年4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7月23日止累計146,856元未給付,其中141,335元為本金;5,42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勝雄│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322,914元││7月24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莊勝雄│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186,361元││7月24日起││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莊勝雄│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141,335元││7月24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