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鄭弘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陸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弘詮於民國104年9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68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5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586,743元自106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586,743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