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麒律師
陳哲民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
江昭燕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 律師
賴俊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407、7408、8089、9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並各減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偽造之「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會計科」印章及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偽造之「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會計科」印章及印文各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偽造之「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會計科」之印章壹枚及印文貳枚均沒收。
甲○○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並各減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戊○○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己○○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並各減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
己○○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甲○○原係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6樓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林電機公司)電裝品事業群國內營業本部營業部之二級經理兼營業二課一級課長,負責管理士林電機公司國內業務銷售事宜;己○○原為甲○○所屬營業二課一級專員,負責士林電機公司與客戶「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特公司)之汽車零件銷售事宜;戊○○為嘉信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嘉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甲○○、己○○均明知戊○○因債信不佳,無法為士林電機公司之經銷商,士林電機公司亦不得將所製造之各項汽車零件銷售予戊○○所屬之嘉信公司。詎:
㈠自民國94年11月7日起,至95年6月22日止,甲○○、己○
○為期將士林電機公司所製造之各項汽車零件能順利銷售予戊○○,竟與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戊○○將嘉信公司所需訂購之汽車零件項目、數量等訂單資料傳真予甲○○,甲○○彙整為士林電機公司所使用之產品代號後再交予己○○,己○○則連續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偽以福特公司名義,在士林電機公司之出貨電腦系統內製作內容虛偽不實之出貨單及送貨單等私文書,己○○、甲○○並繼之在上開虛偽不實之出貨單及送貨單等私文書內核蓋職章後,由己○○持各該不實之出貨單及送貨單至士林電機公司之倉庫處,領取由戊○○所訂購之各項汽車零件以行使,並使士林電機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各該汽車零件為福特公司訂購,而交付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汽車零件予己○○,再由己○○委請不知情之司機庚○○載送至嘉信公司位於臺北市○○○路○段○○巷○○號之倉庫處,由戊○○及嘉信公司內不知情之職員乙○○等人為簽收,足以生損害於士林電機公司對於貨物管理之正確性及福特公司。
㈡嗣自95年7月3日起至96年4月26日止,甲○○、己○○及
戊○○另各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各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各以上開手法,由己○○各偽以福特公司名義,各製作內容虛偽不實之出貨單及送貨單等私文書,並各提出至士林電機公司之倉庫處,各領取戊○○所訂購之各項汽車零件以行使,各使士林電機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各該汽車零件均為福特公司訂購,各交付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汽車零件予己○○。再由己○○各委請不知情之司機庚○○載送至嘉信公司之倉庫處,各由戊○○或嘉信公司內之不知情職員乙○○、丁○○等人為簽收,各足以生損害於士林電機公司對於貨物管理之正確性及福特公司。
㈢戊○○取得上開自士林電機公司所訂購之各項汽車零件後,
均依甲○○之指示,將現金、嘉信公司支票或其他客票交予甲○○,或以匯款方式匯入甲○○所指定其不知情之友人 鍾東峰 之帳戶內,以支付甲○○所指示之貨款,然戊○○均未能按期、按額支付貨款予甲○○,致士林電機公司財務系統內關於福特公司之應收帳款快速增加,士林電機公司所委任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為查核帳目,則透過甲○○處發函予福特公司以查核帳目,甲○○為免事跡敗露,竟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96年1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委由不知情之人偽造「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會計科」之印章1枚,並在不詳時間,在士林電機公司內,以上開偽造之印章蓋印在士林電機公司所委任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於96年1月13日所寄發予福特公司之查核往來帳目詢問函證(下簡稱查詢函證)之私文書上,表示福特公司已受領該查詢函證之用意,而偽造完成該私文書,並將該查詢函證私文書寄予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士林電機公司及受委任查核帳務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於財務管理、帳務查核之正確性及福特公司。後於96年4月間,因戊○○積欠之貨款累計已達新臺幣(下同)5千餘萬元,甲○○為免東窗事發,另於96年4月12日某時許,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以福特公司名義,以上開偽造之「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會計科」之印章,虛偽製作內容不實之「福特全球連線財務系統更新付款計畫」之私文書,並發函予士林電機公司以行使,欲以福特公司因更新財務系統致帳款延誤等事由以期能搪塞上開偽以福特公司出貨之事實,致生損害於士林電機公司對於財務管理之正確性及福特公司。嗣士林電機公司於96年4月底時進行查核,發現帳目有異,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士林電機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方法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己○○就事實一之㈠、㈡等部分之事實,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無訛。另訊據被告戊○○,固坦承其為嘉信公司實際負責人,並於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時間,簽收由士林電機公司所載送之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汽車零件,然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伊不知道甲○○、己○○是用福特公司之名義出貨予伊,伊係因事後公司週轉不靈,才會積欠如此鉅款,伊非故意詐騙士林電機公司云云。經查:
㈠自94年11月7日起,至96年4月26日之期間,被告戊○○多
次將嘉信公司所需訂購之汽車零件訂單傳真予被告甲○○,經被告甲○○彙整為士林電機公司之產品代號後,即交予被告己○○,由己○○以福特公司名義,在士林電機公司之出貨電腦系統內製作內容虛偽不實之出貨單及送貨單,再由被告己○○、甲○○在各該出貨單及送貨單核蓋職章後,由被告己○○各持至士林電機公司倉庫處領取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汽車零件,再各由被告己○○委請不知情之司機庚○○載送至被告戊○○所屬之嘉信公司倉庫處,由被告戊○○及嘉信公司員工乙○○、丁○○等人為簽收等情,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分見偵7408卷第8頁、第194至196頁、第263至265頁及本院卷第77頁、第102頁、第118頁、第166頁、第223頁、第367頁),另經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無誤(見本院卷第36
7頁),且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所稱之其曾向被告甲○○訂貨,嘉信公司曾自士林電機公司簽收如附表二、三個編號所示之汽車零件,並將貨款交予被告甲○○,另被告己○○曾與司機至嘉信公司送貨等情相符(分見偵7407卷第4至6頁、第192至194頁、第212頁、第
252頁,偵7408卷第270至272頁,偵8089卷第166至167頁、第171頁)。而嘉信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丙○○、實際負責人為被告戊○○;嘉信公司員工乙○○、丁○○曾簽受自士林電機公司所載送之汽車零件;而司機庚○○亦曾自士林電機公司處載送各項汽車零件至嘉信公司等情,分別經證人即嘉信公司名義負責人丙○○、證人即嘉信公司員工乙○○及丁○○、證人即司機庚○○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無誤(證人丙○○部分見他1644卷第295頁及本院卷第
168頁;證人乙○○部分見偵7408卷第148至149頁、偵8089卷第155至157頁及本院卷第182至186頁;證人丁○○部分見偵8089卷第213至215頁及本院卷第226至228頁;證人庚○○部分見偵7407卷第230至232頁、偵8089卷第19
6頁及本院卷第339至342頁)。此外,復有被告甲○○及己○○於士林電機公司之員工基本資料、被告甲○○及己○○以「 福佑 」及「福特零件課」等名義送貨至嘉信公司之送貨單數張、嘉信公司之公司基本查詢資料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附卷可查(分見他1644卷第22、24頁,第27頁至154頁背面,第25至26頁)。再被告戊○○簽收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汽車零件後,曾以交付現金、嘉信公司支票及其他客票予被告甲○○,再由甲○○存入之友人鍾東峰帳戶內,或自被告戊○○或證人乙○○之帳戶內匯款至被告甲○○所指定之其友人鍾東峰之帳戶內,以支付貨款,被告甲○○並待支票兌現或收到匯款後,再由鍾東峰匯款至被告甲○○之兆豐商業銀行蘭雅分行帳戶內等事實,亦經證人鍾東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屬實(分見偵9460卷一第548至550頁、偵8089卷第159至160頁),並有被告甲○○設於兆豐商業銀行蘭雅分行之存戶明細資料、證人鍾東峰之世華商業銀行(現已改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存簿明細、代收票據明細表影本等在案可憑(分見偵7408卷第10至73頁、偵9460卷一第551至588頁)。均足認被告甲○○、己○○前述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再被告甲○○於96年1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委由不知名
之人偽造「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會計科」之印章
1枚,並在不詳時間,在士林電機公司內,以上開偽造之印章蓋印在士林電機公司所委任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於96年1月13日所寄發予福特公司之查詢函證內,以表示福特公司已受領該查詢函證,並將該查詢函證寄予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以行使。後於96年4月12日某時許,甲○○另偽以福特公司名義,以上開偽造之印章,虛偽製作「福特全球連線財務系統更新付款計畫」,並發函予士林電機公司以行使等情,除經被告甲○○坦承不諱外,另有蓋有偽造「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會計科」印文之查詢函證及「福特全球連線財務系統更新付款計畫」各1紙附卷足憑(分見他1644卷第155頁、第157至158頁),亦足認甲○○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堪認定。
㈢又被告戊○○確於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時間,由其或證
人乙○○及丁○○等人簽收自士林電機公司所載送之如附表
二、三各編號所示之汽車零件等情,除經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承無誤外(分見偵7407卷第4至6頁、第192至194頁、第212頁、第252頁,偵7408卷第270至272頁,偵8089卷第166至167頁、第171頁),另與證人乙○○、丁○○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分見偵7408卷第148至149頁、偵8089卷第155至157頁及本院卷第182至186頁;偵8089卷第213至215頁及本院卷第226至228頁),並有被告戊○○、證人乙○○及丁○○所簽收之送貨單數張附卷可查(見他1644卷第27頁至154頁背面)。當可認被告戊○○前開陳述,與事實相符,可為採信。
㈣至被告戊○○與被告甲○○、己○○間有無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曾證稱:「(從你認識
戊○○開始,他經營過幾家公司?我沒有數過。不過可能同時會有二家或三家」、「(你印象所及有哪幾家?)最早是嘉太,還有嘉信、鴻莊」、「(士林電機公司與這三家公司都有往來過嗎?)都有」、「(包括嘉信公司,非私底下,而是正式往來的,有嗎?)嘉信公司沒有」、「(士林電機與嘉太及鴻莊的經銷契約,是用士林電機名義還是用美周公司?)士林電機公司」、「(你知道為什麼士林電機不出貨給嘉太及鴻莊?)因為它之前的紀錄不好。後來公司的考量吧,...」、「(士林電機是否只能出貨給有契約的經銷商?)是」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46頁中段至247頁中段),且被告戊○○於偵查中亦稱:「(你一開始就知道士電不能直接出貨給你?)我以為是周(按即被告甲○○,下同)給我的特殊管道,但是我知道在正常程序下,士電是不會直接出貨給我的,我想周可能是為了業績才這樣做」等情(見偵7408卷第270至272頁)。另參嘉信公司係於94年5月9日設立登記,並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此有嘉信公司之公司基本查詢資料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1件在卷足徵(見他1644卷第25至26頁),被告戊○○於嘉信公司成立時(即94年5月9日)既已知嘉信公司與士林電機公司間並無經銷契約,嘉信公司不能向士林電機公司訂貨,士林電機公司亦不得出貨予嘉信公司,且復知其前所經營之「嘉太公司」及「鴻莊公司」因紀錄不好,致士林電機公司不再出貨等情,卻自94年11月起,至96年4月間,共約百次透過被告甲○○向士林電機公司訂貨,並均能順利出貨,被告戊○○對於被告甲○○以何方法、何名義出貨等節,理應知之甚詳。再觀諸卷附送貨單數張,該送貨單中均未填載嘉信公司之名稱,而僅係以手寫「福佑」、「福特零件課」等字句,或由電腦列印客戶名稱為「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戊○○、證人乙○○及丁○○等人卻均能於近百張之送貨單內簽收無誤,當知自士林電機公司均係以「福佑」、「福特零件課」等福特公司名義為出貨,否則被告戊○○焉能在不知「福佑」、「福特零件課」等福特公司名義與嘉信公司為何種關係下,卻於近百張之簽收單內均能簽收無誤?另被告甲○○及己○○又何能在近1年6月期間內,在記載送貨對象為「福特零件課」、「福佑」等福特公司名義之送貨單上,而均由嘉信公司之人員為簽受時,均能無任何懷疑,並能持續出貨近百次?均足見被告戊○○非但對於被告甲○○及己○○等人偽以福特公司名義出貨之事有所認識,實更與被告甲○○及己○○間就偽以福特公司出貨之事實有犯意聯絡,始能在1年6月期間內,能自士林電機公司出貨近百次,並大量取得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汽車零件。
⑵另被告戊○○前所經營之「嘉太公司」及「鴻莊公司」曾為
士林電機公司之經銷商等情,業已論述如前。而被告戊○○亦曾以「威昇公司」名義與士林電機公司之子公司「美周公司」簽訂經銷合約等節,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見本院卷第294至295頁)。被告戊○○於94年5月前,既已多年、多次以他公司名義與士林電機公司或其子公司「美周公司」簽訂經銷商合約,並為訂貨、出貨且付款,被告戊○○對於士林電機公司之訂貨過程、出貨單據及付款方式,應甚為清楚,然:
1被告戊○○於訂購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汽車零件之訂
貨過程,均由被告戊○○以傳真向被告甲○○訂貨,且從未與被告甲○○以外之人(如被告己○○或其他士林電機公司人員)為訂貨,另若被告甲○○不在士林電機公司,被告戊○○就不會將訂單傳真等情,業經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無誤(見本院卷第119頁),並核與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伊未曾接到被告戊○○打來的訂貨電話、卷附送至嘉信公司之手寫送貨單均是伊製作,其流程與送至福特公司不同,出貨模式均是周經理(按即被告甲○○)交代等情相符(分見本院卷第294頁上方、第297頁下方)。另證人乙○○於審理時亦證稱:老闆沒空時,均由伊打電話至士林電機公司找被告甲○○,被告己○○沒有接過電話,也沒有打給己○○等語(見本院卷第195頁中段、第196頁中段)。即可認被告戊○○僅透過被告甲○○向士林電機公司為訂貨等事實,應可認定。然此與上游廠商之經辦人員若因外出或休假,致該經辦人員無法立即處理客戶訂貨事宜時,通常可向該廠商之其他經辦人員為訂貨、聯繫等一般訂貨常規不同。被告戊○○向士林電機公司為訂貨時,何以獨鐘被告甲○○?其動機為何,誠有疑義。
2另參諸卷附送貨單,該送貨單中有為手工填載、另有以電腦
列印,且手工填載之送貨單中有載為「福佑」,亦有載為「福特零件課」,而電腦列印送貨單之客戶名稱則均為「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且該電腦列印出貨單雖列有交貨料號、規格及數量等事項,卻或有僅以手工畫線之部分始為送至嘉信公司之料號及數量,且無論手寫或電腦列印之送貨單內,均無「簽收人」及「簽收日期」等欄位,均由被告戊○○、乙○○及丁○○等人隨意簽收,顯見被告戊○○及乙○○、丁○○等人所簽收之送貨單內容,其內容非但簡略、粗糙不明確,且單據格式甚為雜亂。然依卷附之士林電機公司所提出真正送貨單中(即他1644卷第170頁之廠商交貨明細),均為電腦列印,且均有「交貨號碼」、「包裝量」、「簽收人」及「簽收日期」等欄位,均與上開由被告戊○○等人所簽收之送貨單明顯不同。被告戊○○既曾為士林電機公司或其子公司「美周公司」之經銷商,當對於士林電機公司之出貨單據格式,甚為瞭解,然被告戊○○何以能在內容簡略、粗糙不明確及單據格式雜亂,且未記載為「嘉信公司」等近百張之送貨單內,均能簽收無誤?顯見其對被告甲○○及己○○等人偽以福特公司名義為出貨之事實,有所認識,而無不知之理。
3再被告戊○○前以「嘉太公司」為士林電機公司經銷商時,
其付款均係匯款至士林電機公司,後嘉信公司時,均是匯款至被告甲○○所指定之帳戶內,且自94年起即知道此為非常奇怪的付款方式等情,業據被告戊○○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分見偵7408卷第270至271頁、偵8089卷第167頁上方)。
被告戊○○既知其以經銷商名義向士林電機公司訂貨時,貨款均匯入士林電機帳戶內,卻於嘉信公司訂購時,均匯入被告甲○○所指定之帳戶內,且於自覺奇怪後,仍繼續以此方式交付貨款予被告甲○○,而無疑義?4綜上,被告戊○○明知其以嘉信公司名義向士林電機公司為
訂貨時之訂貨流程、簽收單據及付款方式均與過往不同,且與一般交易常規相悖,卻仍持續進貨近百次,其應對被告甲○○及己○○等人偽以福特公司名義為出貨乙節,當甚為清楚,致使其僅能私下向被告甲○○為訂貨及付款,而不能向士林電機公司其他人員為訂貨,亦不能將貨款匯入士林電機公司內,以使他人知悉其訂貨之事實。
⑶又觀卷附被告甲○○之員工保證書(見他1644卷第159至16
1頁),被告甲○○各於89及94年間,各委請被告戊○○所開立之「威昇公司」及實際經營之「嘉信公司」為其保證人,足認被告戊○○與被告甲○○間應非僅客戶及廠商之關係。且被告戊○○於偵查中亦曾稱:「...,而且周如果到大陸出差,都會來向乙○○拿個5萬、10萬,事後都我付的」、「交予甲○○的貨款,甲○○說有拿2,000多萬元去賭博」等語(分見偵7407卷第253頁下方、偵7408卷第272頁上方),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審理時亦曾證稱:「(你的兆豐銀行蘭雅分行為何會有戊○○的匯款?)因為他在鴻莊與公司做生意,到後來有跳票的時候,每次去總公司抽票會被總公司罵,乾脆就把票存在我這,存完一筆,我再開現金票再存到公司。等於是我替他做前面這些事」、「(我是問,為何會有戊○○這些人的匯款?)因為他跳票,我有時候會調錢去軋那個票,所以會有資金進出」等語(見本院卷第
259頁下方至260頁上方)。可徵被告戊○○與被告甲○○間,除有貨款支付之往來外,另有私人間贈與、借貸,甚於被告戊○○所開立支票跳票時,被告甲○○亦會調錢幫被告戊○○軋票,另被告戊○○所支付之貨款,被告甲○○尚能任意挪用達2,000餘萬元,而被告戊○○均無任何疑義,也無異議,則被告戊○○及甲○○間之關係為何?是否為合夥關係?誠有疑義。是被告戊○○均僅自被告甲○○處向士林電機公司訂貨,且其付款、匯款之對象均為被告甲○○,且被告戊○○向甲○○訂購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汽車零件間訂貨流程、送貨單據及付款方式又在在與常規不符,所簽收之送貨單又均非記載「嘉信公司」之情形下,被告戊○○卻能持續下單達近百次,其知悉甲○○、己○○係偽以福特公司名義下單,並送貨至其嘉信公司之事實,甚為明確。㈣另被告戊○○與被告甲○○、己○○間有無詐欺之犯意聯絡等節,經查:
⑴被告戊○○於94年5月9日設立嘉信公司時,即因債信不佳
,故委請其大舅子丙○○擔任嘉信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等節,業經證人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甚詳(見他1644卷第295至296頁及本院卷第168至170頁)。且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陳:「(為何不用你的名義去辦理登記公司?)我考慮我在宏莊(按:即前所述之鴻莊公司,下同)公司時信用不好,我想要成立一個公司,對外營業要有好的紀錄,他是我大舅,信用還不錯」、「(什麼叫做你的信用不好?)那時做一段時間有跳票,我想成立嘉信這樣不好」、「(宏莊你是負責人嗎?)對」、「(宏莊你跳票多少錢?)未收帳款和跳票大概三千多萬」等語(見本院卷第
175至176頁)。被告戊○○於成立嘉信公司之初,即因「鴻莊公司」經營不善,已積欠3,000萬元之債務下,始委由證人丙○○出任嘉信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其則為實際負責人等事實,應屬無訛。
⑵另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曾證稱:「(你在嘉信時,戊○
○有無在籌錢還宏莊公司的債務?)我是知道他很認真做,我不知他籌錢做什麼,我們員工不會去問他那些事」、「(丁○○說,他和你有金錢往來,是否如此?)他說的應是他沒有錢,我幫忙籌錢,若是票軋不進去,我會幫忙他籌錢」、「(你為何離職?)我的薪水老闆沒給,加上常幫老闆籌錢,他欠我籌錢的錢,久了,我就離職」、「(你剛才說你要籌錢,金額多少?)有時籌不到錢,我就把票借他」、「(需要籌備多少錢?)一萬、一萬五千元」、「(連一萬、五萬都要靠你籌錢嗎?)一萬、五萬,可能是籌不到錢的零頭,我主動去幫忙他籌錢」、「(你支票何時開始借?)老老有時要開別人,臨時借不到錢要用時才借」、「(你支票有無退票?有無拒絕往來?)有退票,有去補回」等語(分見本院卷第188頁上方、第193至194頁上方)。且證人丁○○於審理時亦證述:感覺嘉信公司不是那麼正常、嘉信公司一直在付款,覺得他財務有問題、不穩定等語(見本院卷第237頁)。自證人乙○○、丁○○之證述可知,被告戊○○不但於嘉信公司創設之初即負有大量債務,且信用不佳,且於嘉信公司經營期間(94年5月至96年4月間),常有因籌資不足,致需向員工即證人乙○○為1萬、1萬5千元等小額借款,證人乙○○尚且需借票予被告戊○○以解其資金窘迫,當可認被告戊○○於嘉信公司之經營期間,常有資金不足及負債之情。
⑶再被告戊○○於偵查中曾稱:(每月)進貨量從80多萬到2
百多萬都有,95年3月以前為2百多萬,後減成1百多萬等情(見偵7407卷第194頁上方)。另證人甲○○於審理時亦證稱:被告戊○○每月貨款約每月10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63頁中段)。是被告戊○○既明知嘉信公司自設立之初至96年4月之經營期間,均有債信不佳、資金不足等財務窘迫情節,且支付予被告甲○○之款項支票亦常跳票、不足或遲延,卻能於94年11月至95年3月間每月進貨約200餘萬元之汽車零件,自95年3月至96年4月每月進貨約100餘萬元之汽車零件,被告戊○○何以在信用及財務均不佳之情形下,仍大量自士林電機公司進貨,其目的、動機為何?甚有疑義。況被告甲○○明知被告戊○○常有延遲付款、跳票之情,且並已積欠大量貨款等情下,非但未停止供貨予被告戊○○,或自被告戊○○處取回貨物、追討貨款等行為,反於被告戊○○每次訂貨,均持續出貨,並持續同意被告戊○○欠款,此情均與正常公司之交易模式相違,更可徵被告甲○○與戊○○間關係匪淺。
⑷另嘉信公司自94年10月至96年4月間,開立發票之銷售金額
為5,547,771元等情,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以96年7月5日資五字第0960007361號函覆內政部警政署之函文1件及所附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銷項資料等在卷可查(見外放卷附件四之第328頁及第383至393頁),可知嘉信公司自94年10月至96年4月間之銷售額僅約5百餘萬元。然被告戊○○卻於94年11月至95年3月期間內,每月進貨約200餘萬元,自95年3月至96年4月期間內,每月進貨約100餘萬元,大量自士林電機公司處進貨,且至94年4月間,已累積欠款達
5千餘萬元,其若非與甲○○、己○○間有不法詐欺犯意之犯意聯絡,又為何需持續大量進貨?均可認其與被告甲○○、己○○間有偽以福特公司名義,大量自士林電機公司處詐取貨物之犯行,甚為明確。
㈤被告戊○○雖仍以前開情辭置辯,經查:
⑴證人乙○○於偵查中曾證稱:莊(即被告戊○○)說從士電
送貨給我們時就交代若是送給福佑的貨,就是送給我們的,我們就可以簽收等情(見偵8089卷第156頁下方)。復本院審理時再證稱:「老闆說我們以福佑公司名義出貨」等語(見本院卷第187頁下方);另證人丁○○於審理時亦結稱:
「(簽收單上寫的是福佑,為何你會簽收?)因為福特的產品本身的代號就是福佑。別名叫福佑」、「(送貨單上的福佑不是你們的公司嗎?)不是」等語(見本院卷第231頁下方至232頁上方)。證人乙○○、丁○○均僅為嘉信公司之員工,證人丁○○甚僅任職嘉信公司半年,且僅簽收2次送貨單,證人乙○○、丁○○尚知嘉信公司與「福佑」、「福特零件課」不同,身為實際負責人之被告戊○○焉有不知之理?況證人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被告戊○○曾指示福佑的貨就是送給嘉信公司等節,復參以被告戊○○於偵查中曾稱:「(林說你跟他說如果是送給福佑的貨就是送給你們的,可以簽收,有何意見?)我有說過」等語(見偵8089卷第166至167頁)。可認被告戊○○早已知悉被告甲○○及己○○係偽以福特公司名義出貨,始能指示證人乙○○及丁○○知悉,證人乙○○及丁○○亦僅在被告戊○○之指示下,始能在未載嘉信公司之送貨單上簽收無誤。是被告戊○○上開所辯,顯與事實不合,不可採信。
⑵另被告戊○○又辯稱:因曾向被告甲○○要發票,但因甲○
○均藉故推託,後就沒再向甲○○催討過發票云云。惟查,嘉信公司為合法設立登記、並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司,且依上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覆資料,嘉信公司於94、95、96年間均曾申報進項發票,也曾於銷售貨物後開立銷項發票乙情,被告戊○○當知於申報嘉信公司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均需以進項、銷項之發票金額計算稅額及其稅賦比率,然被告戊○○於取得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各項汽車零件時,卻均未曾向被告甲○○處取得應由士林電機公司所開立之進項發票,何以如此,殊值疑義。又被告戊○○亦自陳:會透過被告甲○○進貨,係因自士林電機公司之取貨價額較其自福特公司進貨之價格為低等情,被告戊○○既對於公司經營成本如此嚴格控制,當知若無進項發票,將造成嘉信公司需繳納更多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告戊○○何以能捨棄減免稅捐之利益,且無視增加之稅捐,亦有疑問。況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文所附之嘉信公司94年10月至96年4月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項資料中,嘉信公司於上開時間之進項發票金額僅約4,309,078元,且大多為小額之加油、貨運費用,被告戊○○既能將嘉信公司之小額費用予以申報,卻將以士林電機公司為主之大宗成本於不顧,顯有邏輯顛倒之疑。益徵被告戊○○應係明知被告甲○○偽以福特公司名義向士林電機公司進貨,始因而無法取得發票之事實。是其上開所辯,不可採信。
㈥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甲○○、己○○及戊○○確有於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時間,偽以福特公司名義,並詐得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汽車零件之事實,被告3人之犯行均堪認定,被告戊○○之前開所辯,應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被告3人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甲○○、己○○及戊○○為事實一之㈠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95年7月1日施行,而刑法施行法亦於95年6月14日增訂第1條之1。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此條項規定,僅係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之宣示性指導原則,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修正後刑法已刪除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亦即本件
被告3人就事實一之㈠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如依修正後之規定,僅能分論併罰,再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較諸修正前僅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並未更有利於被告3人。
㈡另被告3人於事實一之㈠行為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
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查原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有利於被告3人。
㈢另被告3人為事實一之㈠行為時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
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行為後該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且倘比較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方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號、第1037、1323號、第256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3人為事實一之㈠行為時,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共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上述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被告3人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為論述。
㈣再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然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㈤經綜合比較被告3人為事實一之㈠行為後之前揭法律變更,
應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對於被告3人較為有利,本件就被告
3人關於事實一之㈠部分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三、查被告甲○○、己○○及戊○○共同偽以福特公司名義向士林電機公司訂購汽車零件,並虛偽製作內容不實之出貨單及送貨單等私文書,並提出以行使而詐得財物,當足生損害於士林電機公司對於貨物管理之正確性及福特公司;另被告甲○○偽造以福特公司普通會計科之印章,並以該偽造印章製作虛偽不實查詢函證之私文書後,寄予士林電機公司所委任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以行使,當足生損害於士林電機公司及所委任查核帳務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關於財務管理、帳務查核之正確性及福特公司;被告甲○○以上開偽造之印章,另偽以福特公司名義,虛偽製作內容不實之「福特全球連線財務系統更新付款計畫」之私文書後,並發函予士林電機公司以行使,致生損害於士林電機公司對於財務管理之正確性及福特公司。是核被告甲○○、己○○及戊○○所為,就事實一之㈠、㈡等部分,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甲○○就事實一之㈢之部分,另各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甲○○、己○○及戊○○就事實一之㈠、㈡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一之㈠部分,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就事實一之㈡部分,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甲○○、己○○及戊○○就事實一之㈠、㈡等部分各偽造出貨單、送貨單等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各不另論罪。另被告甲○○利用不知情之人偽造「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會計科」之印章,應論以間接正犯,又上開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各為偽造查詢函證及「福特全球連線財務系統更新付款計畫」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各偽造查詢函證及「福特全球連線財務系統更新付款計畫」等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各不另論罪。而被告甲○○、己○○及戊○○就事實一之㈠之部分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多次詐欺取財等犯行,犯罪時間均係在修正後刑法生效施行前,且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應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又被告甲○○、己○○及戊○○就事實一之㈠所犯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一之㈡所各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就事實一之㈠所犯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就事實一之㈡所各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各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甲○○、己○○及戊○○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即就事實一之㈠所犯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事實一之㈡共55次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被告甲○○就事實一之㈢所另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2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甲○○、己○○各為士林電機公司之二級經理及一級專員,均已任職於士林電機公司20餘年,於服務期間本應竭力為士林電機公司創造業績、避免損失,然卻與被告戊○○相互勾結,以職務之便,長期虛偽製作不實內容之出貨單、送貨單,而交付大量汽車零件予未具經銷商資格之被告戊○○,使士林電機公司以核備經銷商來達成控管客戶應收帳款等制度實同虛設,致戊○○積欠士林電機公司之款項達新臺幣4、5千萬元,影響士林電機公司營運甚鉅,又斟酌被告甲○○、己○○及戊○○就事實一之㈠、㈡等犯行之角色及分工情形,均以被告甲○○、戊○○為主,被告己○○為輔,且被告甲○○多次為掩飾犯行,竟於會計師事務所查詢函證上偽蓋福特公司印章及偽造「福特全球連線財務系統更新付款計畫」,並均持以行使。惟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序均坦白承認,另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亦終能坦承犯行,以免訴訟資源浪費,被告甲○○及己○○之犯後態度尚佳,另被告戊○○於本案中因均詐得財物而受有最大利益,卻自始至終均否認犯行,推諉卸責,犯後態度實為不佳,並斟酌被告己○○已與士林電機公司達成協議,此有協議書及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4頁、第363頁),另被告甲○○、戊○○則尚未與士林電機公司達成和解,暨審酌被告甲○○、己○○及戊○○之前揭罪行,併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甲○○、己○○及戊○○之上開犯罪時間(除如附表三編號55之部分外),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就之前揭所宣告刑(除附表一編號56所宣告之刑外),各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各定其應執行刑,以示警懲。末查,被告己○○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已與士林電機公司達成協議,士林電機公司亦無意見,經此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五、至被告甲○○所偽造之「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會計科」印章1枚及印文2枚,各屬偽造之印章及印文,雖被告甲○○稱該偽造之印章已丟棄等情,然無從證明業已滅失,自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另公訴意旨以:被告甲○○、己○○及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4年11月7日起,至95年6月30日前之期間內,以事實一之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手法,詐得除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財物外之汽車零件,並由被告戊○○將部分財物轉售予不知情之 信南 公司及輝林公司,而認被告甲○○、己○○及戊○○此部分之犯行,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查:
㈠觀諸卷附送貨單中,除如附表二各編號所列之汽車零件外,
其中94年11月8日、11月10日、11月23日、11月24日、11月28日、12月13日、12月20日、95年1月17日、1月25日、
2月13日、2月14日、2月15日、2月22日、4月10日、
4月13日、4月17日、5月12日、6月23日、6月29日等日期送貨單中(即他1644卷第153頁背面、第153頁、第
151頁、第150頁背面、第150頁、第149頁、第147頁、第139頁背面、第137頁背面至138頁、第133頁、第132頁背面、第132頁、第129頁背面、第121頁背面、第121頁、第120頁、第116頁背面、第110頁背面、第110頁),其上簽收之人均無法辨別為何人簽收,而被告戊○○亦否認上開送貨單為士林電機公司送至嘉信公司之汽車零件,且依目前卷證資料亦無從知悉該送貨單之汽車零件送至何處,即難認為被告3人以上開手法所詐得之汽車零件。
㈡另卷內送貨單中亦有94年11月7日、95年1月9日、2月10
日(2張)、2月17日、2月21日(2張)、3月8日、3月30日、4月7日、4月26日、4月27日、5月30日及6月22日等日期之送貨單中(及他1644卷第154頁背面、第14
1頁、第134頁背面、第134頁、第131頁背面、第130頁背面、第130頁、第127頁背面、第124頁、第123頁、第
119頁、第118頁、第114頁、第111頁),其客戶名稱載為「福林」、「 福南 」及「信南」等公司,與前揭經認定有罪之由被告戊○○或其員工乙○○、丁○○等人所簽收之送貨單中載為「福佑」、「福特零件課」不同。再者,上開送貨單或由「輝林公司」、 潘柒郎李嘉銘 、「 張富徨 」等為簽收,亦與由被告戊○○、乙○○、丁○○等人為簽收之送貨單明顯不同,則上開汽車零件是否為被告戊○○所取得,即有可疑。雖證人即信南公司負責人 李信南 於警詢時曾稱:被告戊○○曾與該公司之潘柒郎為聯絡後,將詐得之貨物轉賣予信南公司等情(見偵7408卷第150至154頁),而證人潘柒郎於偵查中亦證稱:被告戊○○曾將部分貨物轉售予信南公司等節(見他1644卷第246頁)。然被告戊○○均堅決否認有何轉售予信南公司之事實,且上揭送貨單內由潘柒郎及李嘉銘等人為簽收時,該送貨單客戶名稱多載為「福南」、「信南」等公司。是自此觀之,或有可能為該公司與士林電機公司人員為聯繫後所為之出貨,自難僅因證人李信南、潘柒郎之證述,即謂上開送貨單內之汽車零件均為被告戊○○所訂購。
㈢綜上,上揭㈠、㈡所示送貨單所載之汽車零件,依目前卷證
資料既無從證明由被告戊○○所訂購,即無從證明是否為被告戊○○自士林電機公司處所詐得之財物,亦無從證明被告甲○○係受被告戊○○以傳真或電話為訂購後,指示被告己○○為上開行使偽造出貨單及送貨單之犯行。是被告甲○○、己○○及戊○○此部分之犯行尚難認定,然此部分犯行與前揭已認定有罪之事實間,有修法前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己○○及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5年
7月1日起,至96年4月26日前之期間內,以事實一之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手法,詐得除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財物外之汽車零件,並由被告戊○○將部分轉售予不知情之「信南、輝林等公司,而認被告甲○○、己○○及戊○○此部分之犯行,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惟按全部犯罪事實之認定,均須應依憑證據,如證據所及僅得以證明部分事實,而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他部分犯罪事實,自不能認部分事實既經證明,而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認定其他事實之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同此意旨)。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己○○及戊○○有上開犯行,,主要係以證人李信南、潘柒郎及李嘉銘等人之證述及卷附之送貨單等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㈠依卷內送貨單中,其中95年10月12日、11月9日、11月24日
、96年2月14日、2月15日、3月29日等日期之送貨單(即他1644卷第94頁背面、第89頁背面、第87頁、第78頁背面、第78頁、第73頁背面),以上簽收人均無法辨別為何人,另96年1月12日、1月24日之送貨單中(即他1644卷第81頁背面及第81頁),則各為「添裕563-GA 鄭進財 」及「 陳坤平 」之人所簽收,亦無從確認該人與被告戊○○或其嘉信公司之關係,而被告戊○○亦否認上開送貨單為士林電機公司送至嘉信公司之汽車零件,且依目前卷證資料亦無從知悉該送貨單之汽車零件送至何處,即難認為被告3人以上開手法所詐得之財物。
㈡另卷附送貨單內之95年7月18日、9月4日及9月22日等日
期之送貨單,客戶名稱載為「信南」,簽收人為「信南張富徨」(即他1644卷第107頁背面、第100頁背面、第96頁背面);另於95年8月3日、11月27日、12月25日之送貨單中,客戶名稱載為「福南」,簽收人為「李嘉銘」(即他1644卷第105頁背面、第86頁、第84頁背面、);又於95年8月30日(2張)、9月8日、11月9日、96年3月29日及4月20日等送貨單中,簽收人則為潘柒郎(即他1644卷第102頁、第101頁、第99頁、第90頁、第73頁及第71頁),與由被告戊○○及證人乙○○、丁○○等人為簽收時,客戶名稱載為「福佑」及「福特零件課」不同。再者,上開送貨單中或由潘柒郎、李嘉銘及「張富徨」等人為簽收,亦與由被告戊○○及證人乙○○、丁○○等人為簽收之情不同,則上開貨物是否為被告戊○○所取得,即有疑義。雖證人即信南公司負責人李信南於警詢時曾稱:被告戊○○曾與該公司之潘柒郎為聯絡後,將詐得之貨物轉賣予信南公司等情(見偵7408卷第150至154頁),另證人潘柒郎於偵查中亦證稱:被告戊○○曾將部分貨物轉售與信南公司等情(見他1644卷第
246頁)。然被告戊○○均否認有轉售予信南公司之事實,且依上開送貨單中由潘柒郎、李嘉銘及張富徨等人為簽收時,該送貨單之客戶名稱多載為福南、信南等公司,或有可能為該公司直接與士林電機公司內人員為聯繫後所為之出貨,尚難僅因證人李信南及潘柒郎等人之證述,即謂上開送貨單內之汽車零件均為被告戊○○所訂購。
㈢綜上,前揭㈠、㈡所示之各送貨單中,依目前卷證資料尚無
從證明為被告戊○○所訂購,即無從證明是否為被告戊○○所詐得之財物,亦無從證明被告甲○○係受被告戊○○以傳真或電話訂購後,指示被告己○○為上開行使偽造出貨單及送貨單之犯行。是被告甲○○、己○○及戊○○此部分犯行即均無法認定,自應就此部分之犯行,均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
339條第1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余麗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楊皓清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事實│罪名│處刑│├──┼──────────┼─────────┼─────────────┤│1│自94年11月7日起,至│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甲○○、戊○○各處有期徒刑│││95年6月22日止,詐得│文書罪│壹年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玖│││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月。│││財物。││己○○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2│於95年7月3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3│於95年7月4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4│於95年7月11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5│於95年7月14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6│於95年7月21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7│於95年7月26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8│於95年8月1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9│於95年8月3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10│於95年8月4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11│於95年8月10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12│於95年8月15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13│於95年8月23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14│於95年8月25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15│於95年8月30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16│於95年9月6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17│於95年9月8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18│於95年9月13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17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19│於95年9月19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20│於95年9月21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21│於95年9月22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22│於95年9月25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21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23│於95年9月29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22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24│於95年10月5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25│於95年10月12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24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26│於95年10月13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25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27│於95年10月17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28│於95年10月19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27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29│於95年10月25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28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30│於95年10月31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31│於95年11月3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32│於95年11月14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31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33│於95年11月17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32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34│於95年11月22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33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35│於95年11月24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36│於95年12月19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35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37│於95年12月27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36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38│於96年1月2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37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39│於96年1月4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38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40│於96年1月5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39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41│於96年1月8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40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42│於96年1月25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41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43│於96年1月26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42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44│於96年2月5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43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45│於96年2月8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44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46│於96年2月15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47│於96年3月6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46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48│於96年3月9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47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49│於96年3月16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48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50│於96年3月21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49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51│於96年3月23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50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52│於96年3月28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51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53│於96年4月3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52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54│於96年4月10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53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55│於96年4月18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54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物││刑貳月。│├──┼──────────┼─────────┼─────────────┤│56│於96年4月26日詐得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甲○○、戊○○、己○○各處│││附表三編號55所示之財│罪│有期徒刑肆月。│││物│││└──┴──────────┴─────────┴─────────────┘附表二:
┌──┬────┬────────────────┬─────┐│編號│日期│所得財物(代號)│送貨單所在│││││卷宗、頁數│├──┼────┼────────────────┼─────┤│1│94/11/07│交流發電機50台(CT75)、交流發電│96他1644││││機20台(CD132)、交流發電機5台│P.154││││(PVT125)、交流發電機50台(CDT3│││││1)、分電盤100台(CDT31)、交│││││流發電機50台(CD132)││├──┼────┼────────────────┼─────┤│2│94/11/14│交流發電機30台、風扇馬達40台(PR│96他1644││││ONTO)、燃油幫浦50台、交流發電機│P.152背面││││200台(CT75)、交流發電機22台(│(同P.69)││││CD132)││├──┼────┼────────────────┼─────┤│3│94/11/16│點火線圈64台(PRONTO)、雨刮馬達│96他1644││││50台(CT20)、雨刮馬達30台(PRON│P.152││││TO)、交流發電機89台(CD132)、│││││起動馬達100台(CDT31)、起動馬│││││達100台(CT75)、起動馬達100台│││││(U204)、交流發電機10台、起動馬│││││達50台(BT57)││├──┼────┼────────────────┼─────┤│4│94/11/18│交流發電機100台、起動馬達100台│96他1644││││、起動馬達50台(U204)、分電盤│P.153背面││││50台(CT75)││├──┼────┼────────────────┼─────┤│5│94/12/16│起動馬達172台(CDT31)、起動馬│96他1644││││達100台(BT17)、起動馬達60台、│P.148(同││││分電盤100台(CDT115)│P.66~P.67)│├──┼────┼────────────────┼─────┤│6│94/12/22│交流發電機23台(CD132)、交流發│96他1644││││電機52台(U204)、交流發電機30台│P.146(同││││、點火線圈100台(PRONTO)、分電│P64~65)││││盤30台(CDT115)、雨刮馬達50台││├──┼────┼────────────────┼─────┤│7│94/12/27│分電盤150台(CT20)、燃油幫浦48│96他1644││││台、點火線圈100台、交流發電機44│P.145背面││││台(CDT31)、分電盤30台(CDT115│││││)││├──┼────┼────────────────┼─────┤│7-1│95/01/03│交流發電機32台(C206)、交流發電│96他1644││││機30台(CD132)、交流發電機5台、│P.144背面││││交流發電機5台、點火線圈67台(PRO│~P.145││││NTO)、起動馬達30台(YH4)、起動│││││馬達30台(YH4)、起動馬達73台(E│││││II)││├──┼────┼────────────────┼─────┤│8│95/01/05│起動馬達48台(CT75)、起動馬達96│96他1644││││台(U204)、起動馬達96台(J48)│P.143背面││││、起動馬達6台(CD132)、起動馬│(同P61)││││達18台(U204)、風扇馬達15台(PR│││││ONTO)、風扇馬達10台(PRONTO│││││)、分電盤10台、分電盤50台、分電│││││盤35台(CT20)、分電盤55台(CT│││││20)、分電盤20台、雨刮馬達50台(│││││C206)雨刮馬達150台(C206)、雨│││││刮馬達36台、雨刮馬達50台、雨刮馬│││││達20台(PRONTO)、雨刮馬達16台(│││││PRONTO)、雨刮馬達60台(C206)│││││、雨刮馬達18台、行車電腦20台(│││││C206)、行車電腦3台(C206)││├──┼────┼────────────────┼─────┤│9│95/01/06│點火線圈180台(PRONTO)、分電盤│96他1644││││180台、雨刮馬達50台、分電盤50台│P.142背面││││(PVT125)、分電盤55台(CT20)、│~P.143(││││分電盤20台(VITARA)、雨刮馬達│同P59~60││││150台(C206)、雨刮馬達50台(│)││││LASER)││├──┼────┼────────────────┼─────┤│10│95/1/10│交流發電機30台、交流發電機30台、│96他1644││││交流發電機10台、點火線圈100台│P.141背面││││(PRONTO)、交流發電機30台│~P.142(│││││同P57~58│││││)│├──┼────┼────────────────┼─────┤│11│95/1/11│交流發電機50台、交流發電機200台│96他1644││││(U204)、交流發電機96台(CD132│P.140背面││││)、起動馬達160台(J48)、交流│(同P.56)││││發電機20台(CD132)、交流發電機│││││30台、、交流發電機10台(CDT31)││├──┼────┼────────────────┼─────┤│12│95/01/13│起動馬達50台(U204)、起動馬達│96他1644││││100台(CD132)、起動馬達30台、│P.140││││起動馬達80台、交流發電機48(│││││CD132)││├──┼────┼────────────────┼─────┤│13│95/01/19│點火線圈100台(PRONTO)、起動馬│96他1644││││達50台(CT75)、起動馬達50台(│P.139(同││││C206)、交流發電機30台(J48)│P55)││││、交流發電機30台(C307)││├──┼────┼────────────────┼─────┤│14│95/01/23│起動馬達200台(CDT31)、分電盤│96他1644││││10台(E2)、分電盤10台(CDT115)│P.138背面││││分電盤28台、分電盤60台(CT75)││├──┼────┼────────────────┼─────┤│15│95/01/26│交流發電機20台()分電盤150台(│96他1644││││E2)│P.136背面│││││~P.137│├──┼────┼────────────────┼─────┤│16│95/01/27│交流發電機200台(CD132)│96他1644│││││P.136(同│││││P54)│├──┼────┼────────────────┼─────┤│16-1│95/02/09│點火線圈50台(PRONTO)、分電盤12│96他1644││││6台(BT57)、分電盤150台(BT57)│P.135(同│││││P.52~53)│├──┼────┼────────────────┼─────┤│17│95/02/10│交流發電機5台(C206)、交流發電│96他1644││││機50台、交流發電機3台、交流發電│P.133背面││││機42台、交流發電機30台、起動馬達│(同P.51)││││30台(CD132)、起動馬達100台(│││││CDT-31)、起動馬達50台、點火線│││││圈100台(PRONTO)││├──┼────┼────────────────┼─────┤│18│95/02/17│分電盤90台(CDT-31)、起動馬達│96他1644││││100台、雨刮馬達30台(PRONTO)、│P.131(同││││點火線圈100台(PRONTO)、洗窗器│P.50)││││30台(C206)、洗窗器30台(CD132│││││)、洗窗器50台(U204)││├──┼────┼────────────────┼─────┤│19│95/02/27│交流發電機100台(CDT-31)、交流│96他1644││││發電機100台(U204)、分電盤56台│P.129(同││││、分電盤100台(CT-75)│P.49)│├──┼────┼────────────────┼─────┤│20│95/02/27│起動馬達55台(CT-75)、分電盤│96他1644││││100台(CDT-115)、點火線圈150│P.128背面││││台(PRONTO)│(同P.48)│├──┼────┼────────────────┼─────┤│21│95/03/07│交流發電機30台、起動馬達30台、分│96他1644││││電盤29台(CDT-31)分電盤70台(CD│P.128(同││││T115)分電盤30台(CT-75)雨刮馬│P.47)││││達50台(CT-75)點火線圈100台(│││││PRONTO)││├──┼────┼────────────────┼─────┤│22│95/03/08│起動馬達99台(CD132)、起動馬達│96他1644││││100台(CD132)、起動馬達80台、│P.127││││交流發電機50台(CT75)交流發電│││││機45台(J48)交流發電機30台(C3│││││07)交流發電機20台(CT20)交流發│││││電機20台(U204)││├──┼────┼────────────────┼─────┤│23│95/03/15│交流發電機30台(CT-75)、交流發│96他1644││││電機20台(J48)、交流發電機20台│P.126背面││││(PRONTO)、交流發電機30台、交流│(同P.46)││││發電機30台、起動馬達30台(CD132│││││)、起動馬達50台(C206)、分電盤│││││30台、分電盤30台││├──┼────┼────────────────┼─────┤│24│95/03/17│交流發電機30台(C206)、交流發電│96他1644││││機30台(U204)、起動馬達20台(│P.126(同││││EII)、起動馬達20台(PRONTO)、│P.45)││││交流發電機50台(CDT31)、分電盤│││││20台、分電盤20台││├──┼────┼────────────────┼─────┤│25│95/03/21│分電盤50台、分電盤100台(CT20)│96他1644││││分電盤30台(BT57)、分電盤30台(│P.125背面││││)分電盤30台、起動馬達50台(│(同P.44)││││EII)、起動馬達52台(U204)起動│││││馬達50台(CD132)、起動馬達20台│││││(C206)、交流發電機20台(U204│││││)、交流發電機10台(U204)、交流│││││發電機10台(U204)、交流發電機2│││││台、起動馬達10台││├──┼────┼────────────────┼─────┤│26│95/03/23│交流發電機20台(J48)、交流發電│96他1644││││機30台(C206)、交流發電機30台│P.125(同││││、交流發電機30台、起動馬達30台(│P.43)││││BT57)、起動馬達30台(CT75)、│││││交流發電機30台(U204)、交流發電│││││機20台(U204)││├──┼────┼────────────────┼─────┤│27│95/03/27│交流發電機33台(CT20)、交流發電│96他1644││││機30台(CD132)、交流發電機30台│P.124背面││││(CD132)、交流發電機30台(J48│(同P.42)││││)起動馬達50台(BT57)、起動馬達│││││50台(CDT31)、起動馬達24台(│││││PRONTO)、起動馬達30台(U204)│││││、分電盤100台(BT-57)、分電盤│││││100台、雨刮馬達100台(C206)、│││││點火線圈90台(PRONTO)││├──┼────┼────────────────┼─────┤│28│95/03/30│交流發電機30台(CDT31)、雨刮馬│96他1644││││達263台(C206)、分電盤50台(CT│P.123背面││││75)、分電盤80台(BT57)、分電盤│││││30台(BT57)、分電盤30台、分電盤│││││50台(CT20)││├──┼────┼────────────────┼─────┤│29│95/04/07│交流發電機30台(CT75)、交流發電│96他1644││││機30台(J48)、交流發電機30台(│P.122││││C307)、交流發電機30台(BT57)、│││││交流發電機30台(EII)、交流發電│││││機30台(U204)、交流發電機30台│││││、起動馬達50台(BT17)、起動馬達│││││30台(CD132)││├──┼────┼────────────────┼─────┤│30│95/04/13│交流發電機20台(U204)、交流發電│96他1644││││機20台(U204)、交流發電機20台│P.120背面││││、交流發電機20台、起動馬達30台(│(同P.41)││││CT75)、起動馬達30台(CDT-31)│││││、起動馬達50台(PRONTO)、雨刮馬│││││達50台、起動馬達30台、洗窗器30台│││││(C206)、洗窗器30台(C206)│││││、洗窗器30台(CD132)、洗窗器30│││││台(U204)││├──┼────┼────────────────┼─────┤│31│95/04/20│交流發電機30台(CDT31)、交流發│96他1644││││電機12台、交流發電機30台、起動馬│P.119背面││││達30台(BT57)、起動馬達50台(BT│││││17)、起動馬達47台、行車電腦5台│││││(C206)││├──┼────┼────────────────┼─────┤│32│95/04/26│分電盤39台(CDT31)、分電盤16台│96他1644││││(CDT31)、起動馬達30台(J48)│P.118背面││││、起動馬達50台(EII)、交流發電│││││機28台(CDT31)、交流發電機20台│││││(CD132)、交流發電機20台(CD13│││││2)、點火放大器40台、雨刮馬達12│││││台(PRONTO)││├──┼────┼────────────────┼─────┤│33│95/04/27│交流發電機30台、燃油幫浦48台、分│96他1644││││電盤42台(CDT31)、分電盤16台(│P.117背面││││CDT115)│(同P.39)│├──┼────┼────────────────┼─────┤│34│95/05/09│雨刮馬達50台(C206)、點火線圈│96他1644││││100台(PRONTO)、分電盤50台、│P.117(同││││分電盤30台(N-CT20)、分電盤30台│P.38)││││、分電盤30台(NBT-17)、交流發電│││││機20台(BT57)、交流發電機15台(│││││CT-20)、交流發電機30台(PRONTO│││││)、交流發電機10台(CD132)、起│││││動馬達20台(CD132)、起動馬達30│││││台(CT75)、起動馬達30台(PRONTO│││││)││├──┼────┼────────────────┼─────┤│35│95/05/12│起動馬達62台(CDT31)、起動馬達│96他1644││││30台(CD132)、起動馬達30台(U2│P.116││││04)、起動馬達50台(PRONTO)、起│││││動馬達30台、風扇馬達10台(PRONTO│││││)││├──┼────┼────────────────┼─────┤│36│95/05/16│分電盤70台(CT75)、交流發電機30│96他1644││││台(J48)、交流發電機30台(C206│P.115背面││││)、起動馬達30台(U204)、起動│(同P.37)││││馬達30台(CD132)、起動馬達30台│││││(EII)、起動馬達50台(CT75)││├──┼────┼────────────────┼─────┤│37│95/05/18│分電盤30台(CT75)、交流發電機10│96他1644││││台(U204)、交流發電機10台(U204│P.115││││)、交流發電機30台、起動馬達30台│││││、交流發電機30台、交流發電機30台│││││(U204)、交流發電機30台(C307)││├──┼────┼────────────────┼─────┤│38│95/05/23│起動馬達50台(EII)、起動馬達50│96他1644││││台(EII)、起動馬達50台(CDT31│P.114背面││││)、起動馬達30台(CT75)、分電│││││盤156台(CDT31)、分電盤30台、│││││分電盤20台、交流發電機30台、雨刮│││││馬達50台(C206)││├──┼────┼────────────────┼─────┤│39│95/06/06│交流發電機30台、交流發電機20台交│96他1644││││流發電機20台、起動馬達50台(CD│P.113背面││││T31)、起動馬達20台(BT17)、│(同P.36)││││起動馬達30台(CD132)、交流發電│││││機10台(CT75)、分電盤50台(CT75│││││)、點火線圈100台(PRONTO)││├──┼────┼────────────────┼─────┤│40│95/06/09│分電盤24台(CT75)、起動馬達30台│96他1644││││(U204)、起動馬達30台(C206)、│P.113(同││││起動馬達30台(CT75)、起動馬達30│P.35)││││台(U204)、交流發電機10台(U204│││││)、交流發電機10台(U204)、交流│││││發電機10台(BT57)、交流發電機30│││││台(PRONTO)、交流發電機20台(C2│││││06)、雨刮馬達50台(CT75)、點火│││││線圈100台(PRONTO)││├──┼────┼────────────────┼─────┤│41│95/06/15│起動馬達30台(PRONTO)、起動馬達│96他1644││││20台、起動馬達20台(EII)、交流│P.112背面││││發電機30台(CD132)、交流發電機│(同P.34)││││30台(PRONTO)、雨刮馬達50台(C2│││││06)、雨刮馬達50台(CT75)、點│││││火線圈100台(PRONTO)││├──┼────┼────────────────┼─────┤│42│95/06/19│交流發電機50台(CD132)、交流發│96他1644││││電機30台(CDT31)、發電盤30台(│P.112(同││││BT57)、發電盤50台(BT57)、起動│P.33)││││馬達20台(U204)、雨刮馬達50台(│││││C206)││├──┼────┼────────────────┼─────┤│43│95/06/22│分電盤27台(CDT115)、分電盤30台│96他1644││││(CT75)、點火線圈100台(PRONTO│P.111背面││││)、雨刮馬達50台(C206)、雨刮│││││馬達50台(CT75)││└──┴────┴────────────────┴─────┘附表三┌──┬────┬────────────────┬─────┐│編號│日期│所得財物(代號)│送貨單所在│││││卷宗、頁數│├──┼────┼────────────────┼─────┤│1│95/07/03│交流發電機10台(U204)、交流發電│96他1644││││機20台(CD132)交流發電機20台、│P.109背面││││交流發電機10台、交流發電機20台(│││││CDT31)、點火線圈100台(PRONTO│││││)、起動馬達20台(PRONTO)││├──┼────┼────────────────┼─────┤│2│95/07/04│交流發電機50台(CD132)、交流發│96他1644││││電機50台(BT57)、交流發電機20台│P.109││││、起動馬達30台(C206)、起動馬達│││││30台(PRONTO)、起動馬達50台(CD│││││T31)、點火線圈100台(PRONTO)│││││、雨刮馬達50台(C206)││├──┼────┼────────────────┼─────┤│3│95/07/11│交流發電機30台(C307)、起動馬達│96他1644││││5台(EII)起動馬達20台、起動馬│P.108背面││││達40台(PROMTO)、起動馬達30台(│││││PRONTO)、起動馬達30台(CT75)、│││││風扇馬達40台(PRONTO)、分電盤50│││││台(BT57)、分電盤20台(BT57)、│││││交流發電機20台(U204)、交流發電│││││機20台(U204)、交流發電機50台(│││││CD132)││├──┼────┼────────────────┼─────┤│4│95/07/14│分電盤50台(CDT31)、分電盤50台│96他1644││││(BT57)、交流發電機10台(C206)│P.108(同││││、交流發電機20台(U204)、交流發│P.32)││││電機20台(U204)、交流發電機18台│││││(CD132)、交流發電機30台(CD13│││││2)、交流發電機20台、起動馬達30│││││台(CT75)││├──┼────┼────────────────┼─────┤│5│95/07/21│交流發電機20台(U204)、交流發電│96他1644││││機20台(U204)、交流發電機5台(│P.107││││CDT31)、起動馬達30台(U204)、│││││分電盤100台(CT75)、分電盤50台│││││(CDT31)、分電盤30台(BT57)、│││││雨刮馬達50台(C206)││├──┼────┼────────────────┼─────┤│6│95/07/26│交流發電機20台(U204)、交流發電│96他1644││││機20台(U204)、分電盤50台(CDT3│P.106背面││││1)、分電盤50台(CT75)、起動馬│││││達20台(BT17)、雨刮馬達50台(C2│││││06)││├──┼────┼────────────────┼─────┤│7│95/08/01│交流發電機20台(CT75)、交流發電│96他1644││││機45台(CDT31)、交流發電機30台│P.106││││(CD132)、交流發電機30台(U204│││││)、起動馬達27台(CT20)、起動馬│││││達20台(U204)、起動馬達30台、起│││││動馬達30台、分電盤30台(CT75)││├──┼────┼────────────────┼─────┤│8│95/08/03│分電盤20台(CDT-115)│96他1644│││││P.105│├──┼────┼────────────────┼─────┤│9│95/08/04│交流發電機32台(CD132)、交流發│96他1644││││電機10台(U204)、交流發電機20台│P.104背面││││(U204)、交流發電機20台(U204)│(同P.31)││││、起動馬達35台、起動馬達24台、起│││││動馬達20台(BT17)、起動馬達20台│││││(BT57)、分電盤30台(CT75)、分│││││電盤20台、雨刮馬達30台(C206)、│││││點火線圈100台(PRONTO)││├──┼────┼────────────────┼─────┤│10│95/08/10│交流發電機20台(C206)、交流發電│96他1644││││機20台(CT20)、交流發電機20台(│P.104││││CT20)、交流發電機20台、交流發電│││││機30台、交流發電機20台(BT57)、│││││起動馬達30台(PRONTO)、起動馬達│││││30台(PRONTO)、起動馬達10台(U2│││││04)、起動馬達20台(C206)、起動│││││馬達13台(CDT31)、分電盤30台(│││││)││├──┼────┼────────────────┼─────┤│11│95/08/15│交流發電機20台(CD132)、交流發│96他1644││││電機19台(CT20)、交流發電機10台│P.103背面││││、交流發電機20台(CDT31)、交流│││││發電機10台、分電盤3台(CDT115│││││)、分電盤11台(CT75)、分電盤│││││30台(NBT17)、起動馬達10台(U2│││││04)、起動馬達7台(BT17)、起動│││││馬達10台(BT57)││├──┼────┼────────────────┼─────┤│12│95/08/23│交流發電機6台(U204)、交流發電│96他1644││││機5台(U204)、交流發電機5台(│P.103││││U204)、交流發電機30台(CD132)│││││、交流發電機30台、起動馬達50台│││││、起動馬達20台(PRONTO)、燃油幫│││││浦96台(PRONTO)、分電盤50台(CD│││││T115)││├──┼────┼────────────────┼─────┤│13│95/08/25│分電盤80台(CT75)、行車電腦5台│96他1644││││(C206)、交流發電機30台(U204)│P.102背面││││、交流發電機30台││├──┼────┼────────────────┼─────┤│14│95/08/30│交流發電機20台(CT75)、交流發電│96他1644││││機30台、交流發電機20台、交流發電│P.101背面││││機20台、交流發電機30台││├──┼────┼────────────────┼─────┤│15│95/09/06│交流發電機30台(U204)、交流發電│96他1644││││機20台(C206)、分電盤30台、點火│P.100││││線圈100台(PRONTO)││├──┼────┼────────────────┼─────┤│16│95/09/08│分電盤70台CDT115│96他1644│││││P.99背面│├──┼────┼────────────────┼─────┤│17│95/09/13│交流發電機100台(U204)、交流發│96他1644││││電機100台(U204)、交流發電機13│P.98背面││││台(CT20)、交流發電機20台(CT75│(同P.30)││││)、交流發電機27台(C206)、交流│││││發電機30台(PRONTO)、交流發電機│││││50台(CD132)、起動馬達30台、起│││││動馬達20台、起動馬達30台(CT75)│││││、雨刮馬達100台(C206)、分電盤│││││50台││├──┼────┼────────────────┼─────┤│18│95/09/19│交流發電機40台(CD132)、交流發│96他1644││││電機50台(U204)、交流發電機100│P.98││││台(U204)、起動馬達20台(BT17)│││││、起動馬達20台(CT75)、起動馬達│││││20台(CT75)││├──┼────┼────────────────┼─────┤│19│95/09/21│交流發電機80台(CD132)、交流發│96他1644││││電機31台(C206)、起動馬達21台(│P.97背面││││CT75)││├──┼────┼────────────────┼─────┤│20│95/9/22│分電盤150(NCT75)、雨刮馬達50(│96他1644││││C206)│P.97│├──┼────┼────────────────┼─────┤│21│95/09/25│分電盤100台、交流發電機20台(U2│96他1644││││04)、交流發電機50台(CD132)、│P.96││││交流發電機20台(U204)││├──┼────┼────────────────┼─────┤│22│95/09/29│起動馬達100台(CDT31)、起動馬達│96他1644││││32台(EII)、起動馬達30台(C206│P.95背面││││)起動馬達30台、交流發電機70台(│││││CDT31)、交流發電機11台(C206)││├──┼────┼────────────────┼─────┤│23│95/10/05│雨刮馬達30台(CT75)、交流發電機│96他1644││││20台、起動馬動30台、分電盤30台(│P.95││││)││├──┼────┼────────────────┼─────┤│24│95/10/12│交流發電機50台(C206)、分電盤10│96他1644││││0台(CT75)、雨刮馬達50台(C206│P.94││││)││├──┼────┼────────────────┼─────┤│25│95/10/13│交流發電機50台(C206)、交流發電│96他1644││││機25台(CD132)、交流發電機29台│P.93背面││││(U204)、起動馬達74台、起動馬達│││││74台、起動馬達43台(BT57)、起動│││││馬達50台(BT17)、分電盤20台(CT│││││75)││├──┼────┼────────────────┼─────┤│26│95/10/17│交流發電機3台(CT75)、交流發電│96他1644││││機20台、交流發電機30台、起動馬達│P.93││││20台(PRONTO)、雨刮馬達50台(C2│││││06)、分電盤80台(CDT31)││├──┼────┼────────────────┼─────┤│27│95/10/19│交流發電機20台、起動馬達50台(CT│96他1644││││75)、起動馬達30台(U204)、起動│P.92背面││││馬達76台、起動馬達26台、分電盤30│││││台(BT57)、分電盤120台(CDT31│││││)││├──┼────┼────────────────┼─────┤│28│95/10/25│交流發電機100台(U204)、起動馬│96他1644││││達30台(EII)、起動馬達30台(BT│P.91背面││││17)、起動馬達30台(BT57)││├──┼────┼────────────────┼─────┤│29│95/10/31│交流發電機20台(CD132)、交流發│96他1644││││電機80台(CT75)、點火線圈99台(│P.91││││PRONTO)、分電盤29台(BT17)、分│││││電盤30台(BT57)││├──┼────┼────────────────┼─────┤│30│95/11/03│分電盤100台(CT75)、分電盤60台│96他1644││││(CDT115)、點火線圈101台(PRON│P.90背面││││TO)、交流發電機20台(C206)││├──┼────┼────────────────┼─────┤│31│95/11/14│交流發電機100台(CD132)、交流│96他1644││││發電機100台(CD132)、交流發電│P.88背面││││機25台(U204)、分電盤15台(CDT1│││││15)││├──┼────┼────────────────┼─────┤│32│95/11/17│分電盤76台(CT75)、分電盤20台(│96他1644││││CDT115)、分電盤50台(CT75)、點│P.88││││火線圈80台(PRONTO)、洗窗器180│││││台(U204)、風扇馬達40台(PRONTO│││││)、起動馬達50台(EII)││├──┼────┼────────────────┼─────┤│33│95/11/22│交流發電機30台(PRONTO)、交流發│96他1644││││電機100台(CD132)、起動馬達20│P.87背面││││台(U204)、雨刮馬達12台││├──┼────┼────────────────┼─────┤│34│95/11/24│交流發電機78台、起動馬達30台(EI│96他1644││││I)、起動馬達30台(U204)、分電│P.86背面││││盤100台(CT75)、雨刮馬達30台(│││││C206)、雨刮馬達30台(PRONTO)、│││││雨刮馬達30台(CT75)││├──┼────┼────────────────┼─────┤│35│95/12/19│交流發電機50台(CDT31)、交流發│96他1644││││電機5台(C206)、交流發電機20台│P.85背面││││(U204)、交流發電機20台、起動馬│-P.85││││達10台(U204)、起動馬達20台(PR│││││ONTO)、分電盤20台、分電盤20台(│││││CDT115)、雨刮馬達40台(C206)、│││││雨刮馬達150台(BT57)││├──┼────┼────────────────┼─────┤│36│95/12/27│交流發電機20台(BT57)、交流發電│96他1644││││機10台、交流發電機10台、交流發電│P.84││││機30台(C206)、交流發電機20台(│││││U204)、起動馬達100台、起動馬達│││││100台(PRONTO)、起動馬達20台(│││││U204)、起動馬達24台(C206)、分│││││電盤20台(CDT115)、分電盤47台(│││││CT75)、分電盤34台(BT57)、雨刮│││││馬達200台(BT57)││├──┼────┼────────────────┼─────┤│37│96/01/02│交流發電機20台(PRONTO)、交流發│96他1644││││電機30台(CD132)、交流發電機20│P.83背面││││台(U204)、交流發電機20台(U204│(同P.28)││││)、起動馬達30台(PRONTO)、起動│││││馬達30台(EII)、起動馬達50台(│││││CDT31)、起動馬達50台(BT57)、│││││分電盤20台(CDT115)、分電盤20台│││││(CT75)、雨刮馬達50台(C206)││├──┼────┼────────────────┼─────┤│38│96/01/04│交流發電機20台(U204)、交流發電│96他1644││││機20台(U204)、起動馬達20台、分│P.83(同││││電盤20台(CT75)、分電盤20台(CD│P.27)││││T115)、洗窗器30台(U204)、雨刮│││││馬達46台(PRONTO)││├──┼────┼────────────────┼─────┤│39│96/01/05│交流發電機17台(CDT31)、起動馬│96他1644││││達30台(CDT31)、起動馬達20台(│P.82背面││││CT20)、起動馬達30台(EII)、起│││││動馬達30台、分電盤28台(CDT115│││││)、雨刮馬達30台(C206)、雨刮馬│││││達120台(CT75)││├──┼────┼────────────────┼─────┤│40│96/01/08│交流發電機10台(BT17)、交流發電│96他1644││││機25台、起動馬達25台、洗窗器50台│P.82││││(CD132)、雨刮馬達150台(BT57│││││)、雨刮馬達20台(C206)││├──┼────┼────────────────┼─────┤│41│96/01/25│起動馬達30台(EII)、起動馬達30│96他1644││││台(BT17)、分電盤20台(CDT31)│P.80背面││││、行車電腦5台(C206)││├──┼────┼────────────────┼─────┤│42│96/01/26│分電盤30台(CT75)、起動馬達20台│96他1644││││(BT17)、起動馬達20台、分電盤20│P.80││││台(CDT115)││├──┼────┼────────────────┼─────┤│43│96/02/05│分電盤20台(CDT31)、分電盤17台│96他1644││││(CDT115)、分電盤30台(CT75)、│P.79背面││││分電盤10台(CT75)、分電盤30台(│││││)、行車電腦5台(C206)、雨刮馬│││││達20台(C206)││├──┼────┼────────────────┼─────┤│44│96/02/08│交流發電機30台(CD132)、起動馬│96他1644││││達30台(CT75)、分電盤39台(CDT3│P.79││││1)、分電盤33台(CT75)、雨刮馬│││││達30台(C206)、雨刮馬達100台(│││││CT75)、控制器100台(BT17)、點│││││火線圈50台(PRONTO)││├──┼────┼────────────────┼─────┤│45│96/02/15│分電盤30台(CDT31)、分電盤30台│96他1644││││、分電盤30台(CT75)、分電盤20台│P.77背面││││(NCT20)、分電盤10台(CDT115)│││││、分電盤30台、分電盤5台(BT57)│││││、分電盤14台(NBT17)、洗窗器20│││││台(C206)、雨刮馬達100台(C206│││││)、雨刮馬達200台(CT75)、交流│││││發電機14台、起動馬達28台(EII)│││││、雨刮馬達84台(C206)、點火線圈│││││65台(PRONTO)││├──┼────┼────────────────┼─────┤│46│96/03/06│起動馬達50台(C206)、分電盤20台│96他1644││││、洗窗器30台(CD132)、雨刮馬達│P.77││││24台(C206)、點火線圈100台(PR│││││ONTO)││├──┼────┼────────────────┼─────┤│47│96/03/09│交流發電機30台(CDT31)、交流發│96他1644││││電機30台(CT20)、交流發電機30台│P.76背面││││(CT20)、交流發電機20台(CD132│││││)、點火線圈60台(PRONTO)││├──┼────┼────────────────┼─────┤│48│96/03/16│交流發電機30台、交流發電機10台│96他1644││││、交流發電機20台(PRONTO)、交流│p.76││││發電機30台(CT75)、交流發電機20│││││台(CDT31)、起動馬達30台、起動│││││馬達50台(BT57)、起動馬達50台(│││││BT17)、洗窗器20台(U204)、分電│││││盤50台(BT57)、分電盤30台(BT57│││││)分電盤100台、(CT75)、分電盤│││││30台(NBT17)││├──┼────┼────────────────┼─────┤│49│96/03/21│點火線圈100台(PRONTO)、雨刮馬│96他1644││││達100台(C206)、燃油幫浦30台(│P.75││││PRONTO)、分電盤50台(CT75)、分│││││電盤10台、起動馬達50台(EII)││├──┼────┼────────────────┼─────┤│50│96/03/23│雨刮馬達36台(C206)、雨刮馬達29│96他1644││││台(BT57)、分電盤100台(CT75)│P.74背面││││、交流發電機20台(U204)、交流發│││││電機20台(U204)││├──┼────┼────────────────┼─────┤│51│96/03/28│交流發電機50台(CD132)、交流發│96他1644││││電機30台(CD132)、交流發電機30│P.74││││台(C206)、交流發電機50台(U204│││││)││├──┼────┼────────────────┼─────┤│52│96/04/03│交流發電機30台(U204)、交流發電│96他1644││││機10台(U204)、交流發電機20台(│P.72背面││││J48)、分電盤100台(CDT115)│││││││├──┼────┼────────────────┼─────┤│53│96/04/10│交流發電機20台、交流發電機6台(│96他1644││││)、起動馬達35台、起動馬達20台│P.72││││(CT75)、分電盤30台(CDT115)、│││││分電盤30台(CT75)、燃油幫浦36台│││││、雨刮馬達50台(C206)││├──┼────┼────────────────┼─────┤│54│96/04/18│雨刮馬達200台(C206)、雨刮馬達│96他1644││││43台(C206)、洗窗器30台(CD132│P.71背面││││)、洗窗器50台(U204)、分電盤20│││││台(CT75)、交流發電機15台(CD13│││││2)、交流發電機18台(CD132)││├──┼────┼────────────────┼─────┤│55│96/04/26│雨刮馬達150台(C206)、雨刮馬達│96他1644││││40台(CT20)、雨刮馬達200台(CT│P.70││││75)、洗窗器50台(C206)、洗窗器│││││30台(C206)、起動馬達50台(C206│││││)、起動馬達40台(PRONTO)、起動│││││馬達40台(U204)、交流發電機40台│││││(U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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