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十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及執行殘刑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百五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