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1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21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上揭所列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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