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5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萬賜 相對人即債務人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輝耀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益弘
5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文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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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