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5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張良宇 債務人陳意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壹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4月10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及代償帳務管理費壹仟陸佰叁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永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