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545號債權人均記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鈞 定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久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權人是否為均記貿易有限公司?若是,請釋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所載原因事實與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詹東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