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方 昱富 (原名 方彥一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壹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10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方彥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3年6月18日止累計42,286元未給付,其中14,916元為消費款、23,77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