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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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7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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