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壬○○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子○○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 馮佳慧 債權人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寅○○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代理人卯○○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4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0司執消債更
55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因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位債權人明示不同意而未可決。經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信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債務人100年薪資所得250,000元,平均每月薪資20,833元(00000012=20833,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件可稽,而依債務人所提101年3月、4月、7月、8月、
9月薪資單所示,其扣除勞健保費後之實質可支配所得,10
1年3月為32,075元、101年4月為35,900元、101年7月為33,557元、101年8月為24,020元、101年9月為30,024元,平均每月為31,115元【(32075+35900+33557+24020+30024)÷5=31115】,已高於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每月平均所得,故以債務人所提之薪資單認定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31,115元。
三、據債務人稱,其目前單親,住母屋雖不必給付租金,但每月給付水電費約1,600元,另獨力扶養長女董○珍(92年3月生),並提出戶籍謄本、電費及電話費收據為證。審酌債務人居住母屋,減少租金支出,但分擔部分水電費,符合常情,應屬可採。而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期、分6年72期、每期清償8,200元、總計清償590,400元、清償成數為19.26%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所得31,115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8,200元、全戶水電費1,600元後,僅餘21,315元供其自身及長女之生活費用,已與行政院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最低生活費10,244元相近,加上債務人無可供變賣之資產,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且其每月所得中之加班費並非固定之收入,有時高有時低,難有確定之數額,其已須撙節支出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所提之更生方案顯已盡力,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又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新台幣)│├───────────────────────────────┤│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8,2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9.26%││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065,425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90,4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72期│6年清償總│││││每期金額│額│├──┼───────────┼─────┼────┼─────┤│1│華南商業銀行│9,053│24│1,728│├──┼───────────┼─────┼────┼─────┤│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22,577│328│23,616│├──┼───────────┼─────┼────┼─────┤│3│辛○(台灣)商業銀行│132,873│355│25,560│├──┼───────────┼─────┼────┼─────┤│4│甲○(台灣)商業銀行│45,235│121│8,712│├──┼───────────┼─────┼────┼─────┤│5│聯邦商業銀行│209,078│559│40,248│├──┼───────────┼─────┼────┼─────┤│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93,807│786│56,592│├──┼───────────┼─────┼────┼─────┤│7│萬泰商業銀行│40,467│108│7,776│├──┼───────────┼─────┼────┼─────┤│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42,205│648│46,656│├──┼───────────┼─────┼────┼─────┤│9│大眾商業銀行│62,520│167│12,024│├──┼───────────┼─────┼────┼─────┤│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9,500│400│28,800│├──┼───────────┼─────┼────┼─────┤│11│長鑫資產管理股份│755,045│2,020│145,440│││有限公司││││├──┼───────────┼─────┼────┼─────┤│12│台新資產管理股份│794,053│2,124│152,928│││有限公司││││├──┼───────────┼─────┼────┼─────┤│13│良京實業股份│209,012│560│40,320│││有限公司││││├──┼───────────┼─────┼────┼─────┤││總計│3,065,425│8,200│59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