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0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王保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叁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