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赫登傢俱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紹夫
台北市○○街○○巷○○弄○號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竹星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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