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四九一號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鎮○○街○○○號三樓)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大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B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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