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八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到案後,檢察官准以新臺幣五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繳交上開保證金。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依期到庭,經向具保人之夫詢問,其亦稱被告交保後即不見人影,連被告之母去世出殯時,被告亦不見踪影,其等無法聯絡到被告等語。被告前有逃匿而經通緝之事,本院復傳喚不到,堪認其應已逃匿,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即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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