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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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三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具四色牌玖副、抽頭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所犯二罪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屬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賭具四色牌九副、抽頭金新臺幣一佰五十元,係被告所有,分別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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