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2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8日本院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7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羅月君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