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6847號、97年度執聲沒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