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96年度偵字第6807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彩碰注數計算機各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為該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查上列被告甲○○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68條之賭博等罪,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6807號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於96年7月18日確定,至97年7月1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惟該案所扣得之傳真機、彩碰注數計算機各1台,均為被告所有,且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述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上開聲請意旨,經核卷證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