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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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34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被告等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秉鑫
法官王美玲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