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小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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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18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1,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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