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與甲○○(男、民國8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於民國(下同)64年8月29日出養予甲○○為養女,然甲○○早於92年6月1日死亡,而生父丙○○、生母丁○○○尚生存,為認祖歸宗並照顧本生父母,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請求許可終止收養。
三、經查:聲請人乙○○與甲○○於64年8月29日成立收養關係,而聲請人養父甲○○已於92年6月1日死亡,聲請人未繼承養父遺產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份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所開具之財產資料歸屬清單2份在卷,顯見收養人甲○○業已死亡多年,無須聲請人扶養。又審酌聲請人思念原生家庭,現欲認祖歸宗並照顧本生父母,且經其生父丙○○於本院98年11月6日訊問期日時,當庭表示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並有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在卷),此有訊問筆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之生母及兄弟姊妹亦出具同意聲請人回歸本家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計12份。是本件聲請核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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