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德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英商漢特靴有限公司商標靴子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德賢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hunter靴子1雙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08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靴子1雙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英商漢特靴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8頁)及鑑定報告書(警卷第23頁)在卷可稽,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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