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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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原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原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子祥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