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國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抗字第87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8號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本件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