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987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乙案3位推事迴避等狀,表示對於104年10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65號裁定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實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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