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黃瓊玉 被告 楊惟仁
楊朝 楊英俊 楊世存 楊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占用面積約28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8㎡×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672,000元);第二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2,713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2,713元,至第二項後段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4,713元(計算式:672,000元+52,713元=724,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