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199號上訴人 吳建穀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上訴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政超 (即超強投資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複代理人 魏意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