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抗字第5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108年度桃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原審民國108年3月11日108年度桃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呂綺珍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