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原上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上易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進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原上易字第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審(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何進財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