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宏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