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東學林介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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