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八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
乙○○被告泰陵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九巷一○○弄四八
丙○○被告甲○○右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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