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0年度催字第四0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肆仟元│CM九0六二七三││││處乙○○│業務處│││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