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三號
原告甲○○被選定
乙○○被選定丑○○被選定癸○○被選定丙○○被選定被告丁○○
壬○○己○○庚○○子○○○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辛○○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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