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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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七一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成佳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三三三八六─二││壹│壹仟││├─┼───────────────┼──────────────┼────┼───┼────┼───┤│2│成佳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三三三八七─四││壹│壹仟││├─┼───────────────┼──────────────┼────┼───┼────┼───┤│3│成佳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三三三八八─六││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