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62號原告 許書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起訴狀應記載被告之代表人姓名(與機關之關係),而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姓名,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記載被告代表人: 葉梓銓 (所長)。逾期未依上旨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