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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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邱文喜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鄭伊純 律師被告常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運漟 被告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娟 被告 廖文俊
廖苡伶 胡蓮春 廖文達 陳重修 許倫凱 賴秋湖 羅有展 廖子媞 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華明 被告大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石春磊 被告 彭春龍
健銘環保有限公司千友環保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忠材 被告 洪清發 即勁發企業社
鄭一昌 鄭豐智 范國基 李亦盛 徐三平 薛常偉 蔡竣閔 廖運忠 陳秀美 廖文斌 吳孟淵 尹致強 曾南堂 江增宏 邱仕梵 王秋雄 劉順生 江袖鄰 郭瑋玲 林榮清 江奇政 呂學芝 林宏州 張益華 陳舉慶 藍政舜 莊見發 黃貴棋 李宥閩 周凱煌 鄭志宏 上列被告廖文俊、廖苡伶、胡蓮春、廖文達、陳重修、許倫凱、賴秋湖、羅有展、廖子媞、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大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石春磊、彭春龍、林忠材、鄭一昌、鄭豐智等人因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1822、1823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對其等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暨對其餘被告等人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