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一三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己○○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己○○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各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戊○○、乙○○、甲○○、丙○○、丁○○等人所管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嗣因戊○○發現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統一超商遭竊,經報警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竊盜犯行,己○○並於警方詢問其如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之際,向警員自首就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竊盜犯行,自首而願意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戊○○、乙○○、甲○○、丙○○、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第八頁至第二二頁)。
㈢所竊得財物之翻拍照片九幀、被告行竊時所穿著衣服照片二
幀、監視器翻拍照片八幀(見偵卷第二四頁至第二八頁、第三0頁至第三三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己○○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犯罪事實,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被告上開七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之。
㈢就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竊盜犯行部分,被告係主
動向員警自首而供出上情並接受裁判等情,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一一頁),足認被告上揭所犯之罪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⑴正值青壯,貪慾圖利,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
賺取所得,竟竊取他人財物;⑵竊取如附表所示財物之情形;⑶惟犯後於本院尚知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戊○○、乙○○、甲○○、丙○○、丁○○成立調解,此有南投縣竹山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一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四七頁、第四八頁),其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
㈡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紹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失竊物│方式│├──┼───────────┼──────────────────┼───┼───────────┼──┤│1│99年02月22日16時許│南投縣○○鎮○○路○○○號統一超商│戊○○│①麻將奪鑽包2組│徒手││││││②美女麻將1組│││││││③德州撲克ALLIN包1組││├──┼───────────┼──────────────────┼───┼───────────┼──┤│2│99年02月22日16時40分許│南投縣○○鎮○○路○段○○○號統一超商│乙○○│麻將奪鑽包3組│徒手│├──┼───────────┼──────────────────┼───┼───────────┼──┤│3│99年02月22日17時許│南投縣○○鎮○○路○○號統一超商│戊○○│麻將奪鑽包3組│徒手│├──┼───────────┼──────────────────┼───┼───────────┼──┤│4│99年02月22日某時許│南投縣○○鎮○路○段○○○號統一超商│甲○○│麻將奪鑽包1組│徒手│├──┼───────────┼──────────────────┼───┼───────────┼──┤│5│99年02月23日02時10分許│南投縣○○鎮○○路○段○○號│丙○○│麻將奪鑽包3組│徒手│├──┼───────────┼──────────────────┼───┼───────────┼──┤│6│99年02月23日02時30分許│南投縣○○鎮○○路○段○○○○號統一超商│戊○○│①麻將奪鑽包3組│徒手││││││②美女麻將2組││├──┼───────────┼──────────────────┼───┼───────────┼──┤│7│99年02月23日04時許│南投縣○○鎮○○路○○○號統一超商│丁○○│麻將奪鑽包2組│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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