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92號原告 蔡順晋 被告 李情娜 (LIETJHINN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兩造於「民國100年7月
5日」結婚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於「民國99年7月5日」結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家事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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