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85號原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被告 薛芝軒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20,2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339685.61元,以本件收案日104年9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現金賣出價為1美金=32.
737新臺幣計算而得出),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4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