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62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廣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哲武 因104年度訴字第116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