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9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97年度執聲字第3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參拾台、IC板伍拾塊及代幣柒佰玖拾伍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91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6年3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30台、IC板50塊及代幣
795枚,為供被告犯上開案件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承明確,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秦富潔附表:
┌───┬────────────┬──────┬──────┐│編號│電子遊戲機臺名稱│機臺數量│IC板數量│├───┼────────────┼──────┼──────┤│一│戰國風雲2(八人座)│1台│18塊│├───┼────────────┼──────┼──────┤│二│金皇冠97│16台│16塊│├───┼────────────┼──────┼──────┤│三│超級大舞台│1台│1塊│├───┼────────────┼──────┼──────┤│四│超級金龍鳳│1台│1塊│├───┼────────────┼──────┼──────┤│五│彩金│1台│1塊│├───┼────────────┼──────┼──────┤│六│港澳賽馬會│2台│5塊│├───┼────────────┼──────┼──────┤│七│台灣 瑪莉 │1台│1塊│├───┼────────────┼──────┼──────┤│八│瑪莉天地│1台│1塊│├───┼────────────┼──────┼──────┤│九│沙漠風暴│1台│1塊│├───┼────────────┼──────┼──────┤│十│滿貫大亨│2台│2塊│├───┼────────────┼──────┼──────┤│十一│水果精靈│3台│3塊│├───┼────────────┼──────┼──────┤│備註│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合計30臺。│││扣案之IC板合計50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