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8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具拒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需已簽章)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說明已於何時毀諾。
⒉應據實報告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座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⒊詳列應列入清算財團之所有財產明細。
⒋說明生活開銷由親友接濟之該等親友之姓名、聯絡方式、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接濟方式為何、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與明細。
⒌債務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近一個月信用記錄。
⒍聲請人有無其他如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如有,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⒎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保及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金額)。
⒏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有擔保債權及無擔保債權人)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聲請人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今之薪資證明。
⒒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紅色聯單)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建琪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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