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9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伍瑀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止,每月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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