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72號上訴人即原告 彭文正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賴彥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洪貞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另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