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5號上訴人 林惠慶 被上訴人 魏英昭
魏英森 魏姿瑜 魏明麗 魏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慈萱

更多裁判書